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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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简称挪资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而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取出进行私人运用或借贷于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做出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金额较大并已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恶意、职务便利、资金挪用行为以及特定的用途或期限等方面。

侵占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处置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二是实施非法占有并达到一定数额;三是拒不归还。根据中国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既遂的条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达标、经法律程序后仍不归还。满足这些条件,即构成侵占罪。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掌控财物,或是否危及人身安全。即使未取财,如严重威胁人身,算既遂。区分点在于财物受损程度和伤害级别。转化型抢劫,以取得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导致财产实际受损为准,非暴力行为不足以定既遂。这样避免了将未得财的普通抢劫误判为未遂,而转化型抢劫视为既遂的不公。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掌控财物,或是否危及人身安全。即使未取财,如严重威胁人身,算既遂。区分点在于财物受损程度和伤害级别。转化型抢劫,以取得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导致财产实际受损为准,非暴力行为不足以定既遂。这样避免了将未得财的普通抢劫误判为未遂,而转化型抢劫视为既遂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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