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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成立条件和既遂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39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罪成立条件
主体得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的。
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
客观有三种情况: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
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数额较大公款超三个月没还。
2.挪用公款罪既遂标准
当公款脱离单位控制,行为人或他人拿到实际控制权,就算既遂。
像把公款从单位账户转到指定个人账户,就是实际控制,构成犯罪既遂
判断时要结合具体行为和公款流向。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日,小朱因个人急需资金,产生挪用公款的想法。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账户中的一笔数额较大的公款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准备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单位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后报警。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很快就会归还,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故意挪用公款,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条件。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与财经管理制度,满足客体要件。
2、小朱将公款从单位账户转到自己私人账户用于营利活动,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符合客观方面的条件。且他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自己取得了对公款的实际控制权,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所以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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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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