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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抢劫后又绑架的怎么定罪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00人
律师解析:
1.若有人先实施抢劫,后又进行绑架,一般会按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2.抢劫罪就是为非法占有财物,对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当场用暴力等手段强行拿走财物。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等为目的,用暴力等控制他人,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达成目的。
3.司法中,先后实施这两种独立犯罪行为,侵害不同法益,符合不同犯罪构成,就分别定罪,按数罪并罚定最终刑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为谋取钱财,某日对路人小胡实施抢劫,他们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小胡,强行抢走小胡身上的财物。之后,小朱和小李又将小胡绑架,以此向小胡的家人勒索钱财,要求其家人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赎金,否则将伤害小胡。小胡家人报警,警方将小朱和小李抓获。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小胡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走财物,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2、小朱和小李在抢劫后,又利用小胡家人对小胡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并控制小胡,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绑架罪。
3、小朱和小李先后实施了抢劫和绑架两个独立犯罪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绑架罪,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最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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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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