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设立普通
合伙企业,条件如下:
合伙人需两个以上,若为自然人,应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要有书面
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事项、
出资、利润分配等
权利义务。
合伙人要
认缴或
实缴出资,出资形式多样,也可用
劳务出资。
企业要有名称和经营场所,名称需标明“普通合伙”。
符合其他法律
法规要求。
满足这些并按程序登记,才可设立。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小朱以货币出资,小李以自己的
知识产权出资,小胡则以劳务出资。在筹备过程中,小胡提出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认为大家口头约定就可以,小朱和小李却坚持要签订书面协议。同时,小胡还觉得企业名称没必要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这引发了三人的争议。最终,他们决定咨询专业人士来解决分歧。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它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能明确合伙事项、
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等内容,所以小朱和小李坚持签订书面协议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小胡不签订书面协议的想法不符合规定。
2、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小胡认为没必要标明的想法不正确,企业名称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标注,这样才能合法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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