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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额是否累加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177人
律师解析:
1.多次盗窃构成犯罪需追诉,或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且前次盗窃在一年内,盗窃金额累加计算。
2.非多次盗窃,单次未达立案标准,之后单独盗窃金额通常不累计,按治安违法处理。
3.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即便每次金额小,按盗窃罪处理,数额累计。
4.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一般不再累计数额追刑责,但会作量刑情节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三个月内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第一次偷了价值500元的物品,第二次偷了价值600元的物品,第三次偷了价值400元的物品。每次盗窃行为单独来看,都未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但小朱认为自己每次盗窃金额都小,不应按犯罪处理;而警方认为其在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应按盗窃罪处理。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即便每次金额较小,也会按盗窃罪处理,且盗窃数额累计计算。小朱在三个月内实施三次盗窃,符合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的情形,应按盗窃罪处理。
2、虽然小朱每次盗窃金额单独未达立案标准,但因其多次盗窃的行为,需累计计算盗窃数额。同时,若小朱此前的盗窃行为已受行政处罚,一般不再累计数额追究刑事责任,但会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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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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