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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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预知的情况下,协助欺诈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然而,如果应该察觉到却因为疏忽而没有察觉,或者已经知道风险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行为异常却没有警觉,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虽然“不知情”不属于故意犯罪,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警觉义务,可能会被视为过失,从而面临法律的追究。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公私财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伪造身份或虚构事实来骗取他人的财物,例如谎称自己有公职权力或夸大拥有的物品;故意制造虚假的紧急情况以博取他人的同情和信任,从而获取财物;承诺无法兑现的服务或商品,诱使他人付款。

以下是根据你的要求改写的内容: 信用卡逾期不被视为诈骗的情况包括: 1.持卡人积极沟通,表达还款意愿并逐步还款,这表明其有还款的主动性和诚意; 2.因突发重大生活变故(如失业、重病)而无法支付,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这种情况下,逾期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 3.拖欠金额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这意味着逾期金额较小或不足以构成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要是知道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例如诈骗,还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情况严重的,可能构成帮信罪,要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罚款。 判断这个罪的关键在于是否“知道”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提供的协助是不是达到“情况严重”的标准。

合同诈骗犯罪是指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认定合同诈骗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是否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不良后果: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总之,合同诈骗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