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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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尚未达到一整月的工作期间离职所涉及到的薪资结算问题,我们有如下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首先,当公司职员决定离开任职公司时,其雇主应毫不延迟地在离职正式生效之时将所有的工资结清,进行支付;其次,若该职员尚处在试用期之内,则其所得薪资不能低于贵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域的法定最低工资准则,同时也必须高于本公司同职位等级中的最低级别之薪资或依据就业协议中所载明的薪酬的百分之八十;极其重要的是,以上原则和规定是通用性的。

当公司要与员工解除雇佣关系时,需要按照实际工作日数和双方约定的薪资标准,给员工结算正常工作期间的报酬。这报酬里得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福利和其他补贴。公司在发薪时,可不能扣员工的钱,也不能故意拖延发薪时间。

离职员工的工资必须按照其实际出勤天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如实发放,一分都不能少。并且,发放日期要符合公司正常的发薪周期,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一般不能延迟。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合同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非法解除,那就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赔偿。经济补偿则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员工的薪资可是排在首位的偿付对象哦!这是有法律规定的,《企业破产法》就明确说了,清算破产费用后,剩下的财产得先用来偿还员工的薪资、医疗补助等费用。然后才是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最后才是其他债权的清偿。这可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存和报酬的关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