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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教唆犯一般应当如何认定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77人
律师解析:
1.教唆犯是故意用授意、怂恿等方法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认定教唆犯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
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希望或放任他人犯罪;
客观上有教唆行为,且与他人犯罪有因果关系。
教唆方式有口头、书面等。
3.若被教唆人犯罪,教唆犯与其构成共同犯罪
未犯罪,教唆犯单独构成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教唆无刑责能力人犯罪,按实行犯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为报复小丽,便教唆小胡去伤害小丽。小朱以金钱为诱饵,多次劝说小胡对小丽实施伤害行为。小胡起初犹豫不决,但最终接受了教唆并对小丽实施了伤害。然而,小胡其实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小朱应如何定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小胡产生伤害小丽的意图并实施犯罪,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符合教唆犯主观要件。
2、客观上,小朱实施了以金钱利诱、劝说等教唆行为,且该行为与小胡实施伤害小丽的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小胡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应按实行犯处理,所以小朱应按实行犯承担责任,而非普通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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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置。 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则应从重处罚; 但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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