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敲诈
勒索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
行为人取得财物。
若行为人实施敲诈行为,让
被害人恐惧并基于此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拿到财产,即构成既遂。
2.举例说明,有人用威胁手段逼他人交钱,他人因害怕转钱到指定账户,实施敲诈者成功收款,就构成既遂。
3.若被害人虽恐惧却没交钱,或交钱并非因恐惧而是怜悯等,不构成既遂,可能是未遂。
案情回顾:小朱以威胁手段向小李索要财物,声称若小李不交付钱财就会对其家人不利。小李因害怕,按照小朱要求将钱转到了小朱指定的账户,小朱成功获取款项。但小李的朋友小胡认为,小李可能并非完全基于恐惧交付财物,而是出于想快点摆脱小朱纠缠的想法,所以小朱不应构成
敲诈勒索既遂。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取得财物为标准。当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即构成既遂。
2、在本案中,小朱实施了威胁行为使小李产生恐惧,小李基于此恐惧心理将钱转到小朱指定账户,小朱取得了财物,符合敲诈勒索既遂的
构成要件。小胡认为小李并非完全基于恐惧交付财物,但未改变小李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这一关键事实,所以小朱构成敲诈勒索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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