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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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无需被关押的情形下等候审判的权利。在此期间,通常不要求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除非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存在逃脱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或是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逮捕的决定。

在处理取保候审事宜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逮捕与否,其关键在于相关案件的调查进度以及证据搜集状况。若证据确凿无误或者嫌疑人存在躲避调查、干扰公平审理等潜在威胁,那么即便身处取保候审期间,也极有可能因依法追究而遭受逮捕措施。然而,逮捕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决策,抑或是由公安部门自主决定实施,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范与程序。

当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触犯了该制度所设立的相关规定,例如恶意逃跑以躲避司法调查和审判的责任,或者产生了其他严重情节时,国家的司法机构有权依法对其进行逮捕。一旦逮捕决定得到实施,此类案件将会依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流程继续推进,而嫌疑人也将失去取保候审所带来的自由状态,进而转变为被羁押的状态。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触犯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定情况,那么法院或公安局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做出逮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述,被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话,则可依法对其进行逮捕。

在实施取保候审阶段之际,被重新采取逮捕手段,往往是由于出现了新近发生的状况以及相关证据,令犯罪嫌疑人具有潜在的逃避调查、起诉甚至审判的倾向,亦或是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在此种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撤销取保候审措施,转而运用逮捕这个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