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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储蓄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06人
律师解析:
1.盗刷储蓄卡通常不算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主要针对伪造、作废信用卡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与信用卡相关的诈骗,这里的信用卡是有消费、信贷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储蓄卡功能以储蓄为主,没有透支等信贷功能,不在信用卡诈骗的“信用卡”范围内。
3.盗刷储蓄卡一般按盗窃罪处理,行为人偷偷拿走他人储蓄卡内钱财,符合盗窃罪构成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朋友。一天,小朱趁小胡不备,偷走了小胡的储蓄卡,并通过试出密码的方式,在ATM机上取走了卡内5万元。小胡发现储蓄卡被盗刷后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而小胡则觉得应按盗窃罪处理,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的是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涉及信用卡的诈骗行为,且这里的信用卡是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储蓄卡主要功能是储蓄,不具备透支等信用贷款功能,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范畴,所以小朱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2、小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胡储蓄卡内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按照盗窃罪对小朱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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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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