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聚众
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多人结伙,带着器械有组织地劫夺
在押人员。
2.认定该罪从四方面考量:
主体是一般主体,涉及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主观是故意,目的是劫夺在押人员;
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和场所安全;
客观有聚众、持械、劫狱特征,分别指多人行动、用杀伤性器械、武力劫人。
3.符合这些要件,就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等人为劫夺在押人员,纠集了一群人,携带刀具、棍棒等足以杀伤人身或破坏财物的器械,有组织地冲击了监管场所。他们以武力等手段试图劫夺在押人员,在行动过程中被警方及时发现并制止。此次事件引发争议,部分人认为他们未成功劫出人员不应认定
犯罪,而另一些人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来看,小朱、小李、小胡等人属于一般主体,且他们在事件中属于积极实施劫狱行为的人员,符合聚众持械劫狱罪对主体的要求。
2、主观方面,他们是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明确的劫夺在押人员的目的。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
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和监管场所安全。
4、客观方面,他们纠集多人共同行动,符合“聚众”特征;携带刀具、棍棒等器械,满足“持械”特征;以武力冲击监管场所试图劫夺在押人员,具备“劫狱”特征。所以,他们的行为符合聚众持械劫狱罪的
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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