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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持械劫狱犯罪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200人
律师解析:
1.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多人结伙,带着器械有组织地劫夺在押人员
2.认定该罪从四方面考量:
主体是一般主体,涉及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
主观是故意,目的是劫夺在押人员;
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和场所安全;
客观有聚众、持械、劫狱特征,分别指多人行动、用杀伤性器械、武力劫人。
3.符合这些要件,就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等人为劫夺在押人员,纠集了一群人,携带刀具、棍棒等足以杀伤人身或破坏财物的器械,有组织地冲击了监管场所。他们以武力等手段试图劫夺在押人员,在行动过程中被警方及时发现并制止。此次事件引发争议,部分人认为他们未成功劫出人员不应认定犯罪,而另一些人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来看,小朱、小李、小胡等人属于一般主体,且他们在事件中属于积极实施劫狱行为的人员,符合聚众持械劫狱罪对主体的要求。
2、主观方面,他们是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明确的劫夺在押人员的目的。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和监管场所安全。
4、客观方面,他们纠集多人共同行动,符合“聚众”特征;携带刀具、棍棒等器械,满足“持械”特征;以武力冲击监管场所试图劫夺在押人员,具备“劫狱”特征。所以,他们的行为符合聚众持械劫狱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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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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