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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特别严重情节怎么认定的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1.盗窃罪特别严重情节有两种情况,一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二是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
盗窃金融机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
在突发事件发生地盗窃;
盗窃弱势群体财物;
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
盗窃特殊款物;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
即便数额未达标准,有这些情节也可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个惯偷,在某医院瞄准了正在照顾病人的小丽,趁其不备偷走了她放在一旁的钱包,内有现金及贵重物品,总价值约二十万元。小丽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盗窃金额未达三十万元,不构成特别严重情节。

案情分析:

1、盗窃罪的特别严重情节,除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外,还包括多种情形。小朱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中的一种。
2、即便小朱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因其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这一行为,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条件,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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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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