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犯罪预备阶段不会出现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是为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此时
犯罪行为还没开始。
2.犯罪未遂是已着手犯罪,因
行为人意志外原因没得逞。
“着手”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3.只有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才进入实行阶段,才可能有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阶段没着手,不满足犯罪未遂前提,不会有犯罪未遂。
案情回顾:小朱计划
入室盗窃某商店,他提前踩点,准备了撬锁工具和装财物的袋子。在前往商店的路上,小朱被巡逻的保安拦住询问,小朱害怕事情败露,便放弃离开。小朱的朋友小李认为小朱这属于犯罪未遂,而小胡则觉得是犯罪预备,二人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此时犯罪行为尚未着手实施。小朱提前踩点、准备撬锁工具等行为,属于为盗窃犯罪准备条件,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2、犯罪未遂要求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小朱在前往商店途中被保安拦住,尚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未着手实行犯罪,不具备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所以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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