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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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等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每100毫升。一旦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严厉惩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摩托车时,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八十毫克,就属于醉酒驾驶,将被视为危险驾驶罪。摩托车醉驾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不仅会对自身造成伤害,还会危及他人。一旦被查处,驾驶人将面临拘役和罚款等严厉的刑事处罚。

不会判死刑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也要看交警怎么认定责任。有损失按照责任赔偿。另外,醉驾已经触犯法律,需要负刑事责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