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交易时,
非法经营数额按收取的交易
佣金、利息、费用等
违法所得算,像配资公司收的手续费、利息总和。
2.无实际交易,向投资者收的配资
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总额为非法经营数额。
3.为配资提供服务,按收取的服务费用认定,如推广、开发费用。
司法实践累加算数额,
证据不足的部分不认定。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配资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场外配资服务。小李、小胡等投资者与该公司合作,有实际交易的投资者,小朱按约定收取交易手续费、资金利息等费用;部分投资者虽无实际交易,但小朱收取了配资保证金、管理费等。同时,小朱还找了小静所在的广告公司和小丽所在的软件公司为其配资业务提供广告推广和软件开发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后小朱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被调查,各部分费用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1、对于有实际交易的情况,小朱收取的交易手续费、资金利息等全部违法所得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2、没有实际交易时,小朱向投资者收取的配资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总额为非法经营数额。
3、小静所在广告公司收取的推广费用、小丽所在软件公司收取的开发费用,应作为为配资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上述各部分数额累加计算,若部分数额证据不足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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