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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抵押权人的债权能够确定

时间:2025.07.2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1.依据民法典,出现以下情况,抵押权人的债权会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到了;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满两年后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请求确定;
新债权不可能产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或抵押人破产或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就变成一般抵押权,抵押人要用抵押财产为已确定的债权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设立最高额抵押。双方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两年后,小朱认为借款已基本结束,新的债权不会再发生,要求确定债权,将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由自己以抵押房产对已确定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但小李认为借款可能还会继续发生,不同意确定债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可以请求确定债权。本案中小朱和小李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已满二年,小朱请求确定债权有法律依据。
2、若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债权也应确定。小朱认为新的债权不会再发生,小李虽有不同意见,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会继续发生,否则应按法律规定确定债权,最高额抵押权应转变为一般抵押权,小朱以抵押财产对已确定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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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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