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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适用:
犯罪者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女性;
是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因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监视居住更合适;
羁押期满案件未结。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可监视居住。
3.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在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可指定居所执行。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批准也可指定居所,但不在羁押、办案场所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无法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考虑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小朱有固定住处,但此次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公安机关认为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于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获批后准备将其安排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小朱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应在其住处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小朱符合此情况,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合法。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公安机关经上一级批准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也符合法律规定,小朱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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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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