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受威胁签的协议
可撤销,不是直接无效。
一方
胁迫对方签协议,受胁迫方可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2.协议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双方返还所得财产,无法返还就
折价补偿。
有过错方
赔偿对方损失,都有过错各自担责。
3.受胁迫方要在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
撤销权,重大误解
当事人90日内行使。
受胁迫的,从胁迫终止日起1年内行使。
超5年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
合作协议。签订时,小胡以小朱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小朱无奈之下只能签署。合作过程中,小朱按协议投入了资金和设备,小胡也取得了部分收益。小朱内心不满,认为此协议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不应具有效力,遂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小朱是受小胡胁迫签订协议,该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并非当然无效。
2、若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未超过五年,撤销权未消灭。一旦协议被撤销,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小朱和小胡需返还因协议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若小胡有过错,需赔偿小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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