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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02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
主观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3.客体:
侵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伪造行为破坏金融秩序,因为国家有价证券由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
4.客观:
伪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才入罪。
“伪造”即仿造真证券特征制作假证券。
数额标准结合司法解释和实践判断,未达标准按一般违法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仿照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样式、图案、色彩等特征,使用特殊方法制作了一批假的国库券。小朱认为自己制作的数量不多,不构成犯罪。但相关部门在调查后发现其伪造的国库券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认定小朱涉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小朱对此认定表示不服。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自然人,符合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一般主体的条件。
2、主观方面,小朱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制作假国库券,具有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3、客体上,小朱的伪造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小朱仿照真实国库券制作假证券,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满足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所以,小朱构成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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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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