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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主动归还属于犯罪中止吗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45人
律师解析:
1.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后主动归还,通常不算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中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挪用公款罪中,公款脱离单位控制时犯罪就既遂了。
之后主动归还属于既遂后的退赃,可从轻量刑,但不构成犯罪中止。
3.若在挪动公款时,公款未脱离单位控制就主动放弃,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的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在挪用公款使其脱离单位控制一段时间后,小朱心生悔意,主动将挪用的公款归还到单位账户。单位发现公款曾被挪用后,将此事移交司法处理,小朱认为自己主动归还公款属于犯罪中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挪用公款罪中,当行为人实施挪用行为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时犯罪已既遂。小朱挪用公款使其脱离单位控制,犯罪已经既遂,之后主动归还只是既遂后的退赃行为。
2、小朱的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但主动归还公款这一情节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若小朱在挪动公款过程中,公款还未脱离单位控制前主动放弃,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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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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