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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租赁合同未到期如何赔偿

时间:2025.07.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51人
律师解析:
1.商场租赁合同提前解约,赔偿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定。
若合同有提前解约赔偿条款,违约方一般按约定金额赔偿,如按剩余租期租金比例付违约金
2.若合同没相关约定,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搬迁费、装修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预期经营利润)。
3.受损方有减少损失的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可能无法获赔。

案情回顾:

小朱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然而,在租赁期还剩一年时,小朱因个人原因打算提前解约。商场认为小朱的提前解约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进行赔偿。但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对于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过多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合同未明确提前解约赔偿条款,商场作为受损方可以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可能有因小朱提前解约产生的额外招商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商场可获得的租金收益。
2、商场有减损义务,应采取合理措施如及时寻找新租户防止损失扩大,若商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可能无法从小朱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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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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