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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劳动者如何认定加班

时间:2025.07.23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1.综合工时制按周期算工时,周期以周、月、季、年为单位,平均工作时间要和法定标准差不多。
超出法定时间的部分算加班
2.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就算周期内总工时没超法定标准,也算加班。
3.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不低于工资150%,法定节假日工作报酬不低于300%。
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可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该公司以月为计算周期,一个月内小朱平均每日工作时长超过法定标准,但公司认为综合计算周期内总时长未超法定标准,所以不认定为加班,也未支付加班费。此外,在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小朱工作,同样未支付相应报酬,小朱与公司就加班认定及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工时制虽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同,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本案中小朱平均每日工作时长超法定标准,公司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无论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是否超法定标准,都应认定为加班,公司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该公司未支付小朱法定节假日工作报酬,违反了法律规定,小朱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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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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