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
公司负债时,股东完成
出资义务,不用
个人财产偿债。
2.特殊情形下,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股东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三人分别
认缴了一定数额的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负债累累。债权人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偿还
公司债务,小朱和小李已完成出资义务,认为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而小胡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此外,小朱还被怀疑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和小李完成了出资义务,通常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2、若小朱确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小朱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小胡出资不实,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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