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视居住是公检法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随意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监视的强制手段。
2.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就在指定居所执行。
3.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
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
羁押、办案场所执行。
4.被监视居住人要在规定范围内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处。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小朱有固定住处,但公安机关认为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于是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在指定居所对小朱执行监视居住。小朱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
自离开指定居所,引发争议,执行机关认为其违反了监视居住规定。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规定。
2、被监视居住人应在规定范围内活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小朱擅自离开指定居所,违反了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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