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反担保是给
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保障
追偿权让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2.成立条件:
首先,第三人得先给
债权人做担保,才有要反担保的资格。
3.其次,债务人或其他人给第三人担保,其他人得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4.再者,第三人用
保证、
抵押或
质押给债务人担保时,才能要反担保。
5.最后,反担保要
书面形式,该登记或移交占有的要办手续。
满足条件才受保护。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小李为小朱的借款向小胡提供了担保。之后,小李为保证自己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小朱提供反担保。小朱让朋友小静作为
反担保人。但小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反担保未采用书面形式。小胡认为该反担保不成立,而小朱和小李则认为应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反担保成立条件,需债务人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本案中反担保人小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足这一条件。
2、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反担保未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因此,该反担保不能依法成立,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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