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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本人能否到检察院阅卷

时间:2025.07.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5人
律师解析:
1.犯罪嫌疑人不能去检察院阅卷。
辩护律师从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起,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能这么做。
2.给辩护律师阅卷权,是为保障其辩护职能,维护嫌疑人、被告人权益。
不让嫌疑人阅卷,是防止其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等妨碍诉讼
3.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向嫌疑人介绍案情,助其了解指控事实。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提起公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小朱认为自己有权了解案件详情,要求到检察院阅卷,但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请求。小朱不解,认为自己作为当事人,有权利知晓案件情况,而检察院则坚持依据法律规定,只有辩护律师或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才能阅卷。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能查阅相关材料,但犯罪嫌疑人本人没有阅卷权。
2、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是为保障其有效行使辩护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限制犯罪嫌疑人本人阅卷,是为防止其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发生。不过,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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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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