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构成此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
2.主观上为过失,故意不算此罪。
3.侵犯客体是国有单位
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上在
签合同、
履行合同中,因不尽责
被诈骗,让国家利益受损。
像没审查对方资信、没处理对方违约等。
犯此罪,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判三年以下;
特别重大损失,判三到七年。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一次
签订合同过程中,小朱严重不负责任,未尽职审查合作方小胡的资信状况,便与其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时,小胡出现
违约行为,小朱也未及时采取措施。最终,该国有公司被小胡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公司认为小朱应对此负责,小朱却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符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要件。
2、小朱在签订合同未审查资信、履行合同未处理违约,体现其严重不负责任,且主观为过失,符合该罪主观方面要件。
3、案件中该国有公司财产权益受损,侵害了国有公司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客体要件。
4、小朱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满足客观方面要件。综上,小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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