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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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从办案部门发现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如果已经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对于新罪的侦查期限通常是两个月,案件情况复杂的,侦查羁押的期限是可以依法向后延长的。新发现的罪行调查清楚以后,要一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羁押期间发现新罪行之后,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公安机关发现新犯罪行为以后开始计算的,对新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两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嫌疑人已经被批捕,批捕以后侦查羁押的期限最长是7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新的犯罪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所作出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当中的内情,就包括在侦查调查过程当中发现有存在新的犯罪罪行的。否则的话会导致这个侦查羁押期限比较短。

公安机关刚开始不立案但发现新证据的情况下,又立案侦查的这种行为当然是合法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必须是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并且确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立案的,没有证据也不能胡乱立案。

补充侦查就是为了确保当前的案件在进行定罪的时候没有任何瑕疵,尤其是在证据收集的这一块可能是原来的侦查工作有些环节比较薄弱,在同一刑事案件当中有可能就会被连续两次退回要求重新补充侦查。但是,在侦查的过程当中如果又发现了新的犯罪行为的话,那么羁押期限是可以重新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