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包庇罪是为
犯罪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构成条件:
主体是达到
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是故意,即明知对方犯罪仍包庇。
3.客体是
司法机关正常的
刑事诉讼活动,对象是犯罪的人,含已决和未决犯。
4.客观上表现为提供
虚假证明、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等。
5.事前通谋的,按
共同犯罪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罪被警方追捕。小胡知道小朱的
犯罪行为,却出于朋友义气,在警方调查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声称案发时小朱和自己在一起,以此掩盖小朱的罪行。警方在后续侦查中发现了小胡作伪证包庇小朱的情况。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来看,小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包庇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胡明知小朱是犯罪的人,仍故意实施包庇行为,具有
主观故意。
3、客体上,小胡的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4、客观方面,小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小朱的罪行,符合包庇罪客观方面的表现。由于没有
证据表明小胡和小朱事前通谋,所以小胡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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