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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依据吗

时间:2025.07.23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1.欠货款时,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依据,它属于法定电子数据证据
2.有证明力需满足条件:
记录要真实,未篡改剪辑;
能明确双方身份及欠货款事实,如货物数量、价款等;
获取方式要合法。
3.仅靠微信记录证明力有限,最好结合合同、送货单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供应货物,小李拖欠货款。小朱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向小李追讨。但小李认为聊天记录可能被篡改,且无法明确双方身份及欠款具体信息,拒绝支付。小朱称聊天记录真实,能体现货物数量、价款等关键信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可作为欠货款的依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小李质疑聊天记录被篡改,若小朱能证明其真实未经过篡改、剪辑,则满足证据要求的真实性条件。
2、若小朱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清晰体现双方主体身份,明确涉及欠货款的事实,包含货物数量、价款、交付情况、欠款金额等关键信息,且获取方式合法,那么该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不过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可能有限,小朱最好结合合同、送货单、发票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更有力地证明欠款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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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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