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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追认债务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7.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事后追认债务无效的情形如下:
因受欺诈胁迫追认的,受欺诈、胁迫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后追认自始无效。
恶意串通追认的,即债务双方为谋取非法利益让第三人追认,损害他人权益,该追认无效。
追认行为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涉及违法交易,即便追认也无效。
追认无效,债务对被追认人自始无约束力。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债务关系,小朱为让小丽追认该债务,以胁迫手段使小丽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了追认。另外,小胡和小李为谋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诱使小静追认债务,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小朱和小胡的债务本身涉及违法交易,小朱事后还让小胡对该债务进行了追认。

案情分析:

1、小丽受小朱胁迫追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方小丽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追认,撤销后该追认自始无效,债务自始对小丽无法律约束力。
2、小胡和小李恶意串通使小静追认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追认无效,债务对小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小朱和小胡的债务涉及违法交易,小胡对该债务的事后追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追认不具法律效力,债务自始对小胡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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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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