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认定
敲诈勒索共同犯罪,要考虑
犯罪构成和
共犯理论。
主观上,参与者都得明知行为危害社会,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彼此有联络。
2.客观方面,要有共同行为,像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都指向敲诈勒索
犯罪。
例如有人直接威胁,有人提供工具。
3.只要行为对犯罪结果有作用,不论大小都是共同犯罪。
量刑时,按作用区分主
从犯,
主犯按全部犯罪
处罚,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预谋敲诈勒索小静财物。小朱负责直接对小静实施威胁、要挟,称若小静不交出一定数额钱财,就将其隐私公布于众。小李则为小朱提供作案用的通讯工具,协助小朱完成敲诈行为。小静迫于威胁,无奈交出财物。事后,小静
报警,小朱和小李被警方抓获,二人对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
责任认定上存在争议,小朱认为小李作用小不应和自己同罪。
案情分析:1、认定小朱和小李构成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主观上,小朱和小李有共同故意,都明知敲诈勒索行为会危害小静权益且希望获取钱财结果发生,两人存在意思联络进行了预谋。
2、客观方面,小朱实施威胁、要挟实行行为,小李提供作案工具属帮助行为,他们的行为共同指向敲诈勒索犯罪,都对犯罪结果产生了作用。在量刑时,应根据二人在犯罪中作用区分主从犯,若小朱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按全部犯罪处罚;小李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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