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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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所谓诈骗罪,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私人财产。

不起诉诈骗罪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被特赦令免除刑罚;没有受害人控告或受害人撤回控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如诈骗金额较小,积极退款并获得谅解,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等。

如果借给别人钱,自己不知道对方是用来诈骗的,一般来说不违法,因为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素。但是,如果借款行为很奇怪,或者应该能预见到资金可能涉及非法用途却没有察觉到,那可能会有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得是基于共同故意,过失不算共同犯罪,但是要单独承担责任。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还是得配合调查。简单来说,无辜借钱不违法,但是要小心别被牵扯进去,而且要配合调查。

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通常在下列情形下被依法立案:若有个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虚构事实以及隐匿真相等手段进行集资活动,且涉及金额数量巨大或者已经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那么警方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启动立案程序予以调查处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所共有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诱骗进行洗钱活动是否合法在不知道所涉及事项的情况下开展代收款事宜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因为他们缺乏主动的犯罪意图,这意味着存在法定的免责理由。因此,此类情况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不会面临判刑的风险。然而,如果相关人员对代收款活动有所了解且仍然参与其中,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涉及洗钱罪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