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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如何处罚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01人
律师解析:
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指国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2.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若上级强令登记机关人员这么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前款处罚
3.司法中,是否“致重大损失”要结合具体情形按相关司法解释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小丽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发现该公司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但小朱因与小丽有私人交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了小丽公司的设立申请。不久后,小丽的公司经营不善,给公共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引发了社会争议,有人认为小朱不应为私情批准该申请。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公司设立申请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申请予以批准,且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根据法律规定,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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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按下列标准处罚: 1、触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在上级部门强令下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应对上级部门直接负......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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