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指国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对不符条件的
公司设立、登记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2.犯此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上级强令
登记机关人员这么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前款
处罚。
3.司法中,是否“致重大损失”要结合具体情形按相关司法解释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小丽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发现该公司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但小朱因与小丽有私人交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了小丽公司的设立申请。不久后,小丽的公司
经营不善,给公共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引发了社会争议,有人认为小朱不应为私情批准该申请。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公司设立申请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申请予以批准,且该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
构成要件。
2、根据法律规定,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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