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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人数如何规定

时间:2025.07.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1.聚众斗殴罪中,“聚众”通常指纠集三人及以上。
一方有三人以上参与斗殴,且符合其他条件,可能构成此罪;
若双方都有三人以上互殴,双方都可能被认定构成此罪。
2.“三人”不局限于现场实际斗殴人数,纠集者虽未直接参与,但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算在内。
3.判断是否构成此罪,不能只看人数,要结合主观上有无斗殴故意、客观上有无实施相关行为综合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因琐事与小胡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纠集了小丽和小静,准备找小胡算账。另一边,小胡得知小朱要找麻烦后,也叫上了两个朋友。双方在街头相遇后发生斗殴。小朱虽未直接动手,但其是此次事件的组织者。事后,警方介入调查,对于小朱一方和小胡一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人数上看,小朱纠集小丽和小静加上其本人,小胡叫上两个朋友,双方人数均达到三人以上。且小朱虽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但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组织作用,应计入人数。
2、判断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不仅看人数,双方主观上都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斗殴行为,综合来看,双方均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可能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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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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