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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由谁行使

时间:2025.07.20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81人
律师解析:
1.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且清算时已处理债权,按约定行使。
2.清算时未处理,注销后发现,合法合规注销的情况下,股东作为公司剩余财产法定取得人,可继受遗留债权。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导致债权未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清偿债务时也能主张相应债权。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注销后,发现还有一笔债权未处理。在公司清算时,并未对该债权作出约定。小何认为自己作为股东,有权行使该债权;小李则觉得公司都注销了,这笔债权不能再主张。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由于公司清算时未处理该债权,且公司注销过程合法合规,清算组履行了通知、公告等义务,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法定取得人,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可视为剩余财产,所以小何和小李作为股东可以成为债权行使主体,有权行使该债权。
2、若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未处理,那么小何和小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同时,也可主张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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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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