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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分流劳动法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5.07.1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19人
律师解析:
1.企业因客观情况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和员工协商变更合同不成,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多付一月工资,可解除合同,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月工资。
2.企业采取转岗分流,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3.企业经济性裁员分流,如按破产法重整等,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工会或全体职工并听取意见,方案报劳动部门,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家企业的员工,企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与小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未能达成一致。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何解除劳动合同,小何认为企业应给予经济补偿,且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另外,企业还对部分员工采取转岗分流方式,部分员工不同意转岗,认为企业未与他们协商一致。同时,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部分员工质疑企业裁员是否满足法定条件以及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达成协议,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小何要求经济补偿合理。
2、企业采取转岗分流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员工不同意转岗且企业未协商一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3、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满足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条件,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质疑企业裁员合法性合理,企业应证明自身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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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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