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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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丈夫或妻子一方给别人做担保,其配偶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个人行为,除非配偶明确同意,或者担保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否则配偶不需要负责。在婚姻关系中,个人行为一般不会自动涉及配偶的责任。

如果是结婚前,各自办理的借款和担保,那就是各自婚前债务,是领取结婚证之后,办理的借款和担保,就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共担。如果一方借钱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赌钱,挥霍等,这个债务,不属于共有债务。

不是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债务是否视为共同债务,关键看其与共同生活及经营的关联。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未用于共有生活的单方担保,依法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承担。

夫妇债务责任并非共同承担,除非债务因个人行为产生。个人债务仅限于个人行为,但共同签署合同、事后共识或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被视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个人债务,需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才认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