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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5.07.16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067人
律师解析:
1.危险驾驶共犯要符合共同犯罪条件,也就是两人及以上故意一起犯罪
2.常见共犯情形有:
教唆他人危险驾驶;
明知对方醉酒驾驶还提供车辆;
在驾驶员醉酒时,车辆所有人等强令其继续危险驾驶。
3.处罚按其在犯罪中作用来定,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按从犯处罚,从犯会从轻、减轻或免罚。

案情回顾:

小朱打算醉酒驾驶机动车,小胡明知此情况仍将自己的车提供给小朱。小朱在醉酒驾驶过程中,小丽作为车辆管理人,强令小朱继续危险驾驶。之后小朱因危险驾驶被警方查获,小胡和小丽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成为争议点。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共犯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胡明知小朱要醉酒驾驶仍提供车辆,其行为符合明知驾驶员要醉酒驾驶仍提供车辆构成共犯的情形,所以小胡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2、小丽在小朱醉酒驾驶过程中强令其继续危险驾驶,属于在驾驶员醉酒驾驶过程中车辆管理人强令驾驶员继续危险驾驶构成共犯的情形,因此小丽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对于小胡和小丽,将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若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按从犯处罚,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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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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