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是公司,而非其他股东。
法律规定,股东提起此类
诉讼,被告应为公司。
2.若原告将其他股东列为被告,法院会让其将其他
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若原告坚持不变更,对其他股东的
起诉会被驳回。
3.其他股东或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股东起诉时要正确确定被告为公司,防止
主体不适格引发程序问题。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因公司
经营不善,小朱欲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小朱误将小李和小胡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告知小朱应将被告变更为公司,小李和小胡应列为第三人。但小朱坚持以小李和小胡为被告,法院遂驳回小朱对小李和小胡的起诉。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股东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小朱将其他股东作为被告起诉,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
2、当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时,法院会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小朱坚持不予变更,法院驳回其对其他股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3、在解散公司之诉中,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小朱若正确确定被告为公司,小李和小胡可按此规定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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