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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拿走别人东西算什么罪

时间:2025.07.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1.公共场合拿别人东西涉嫌罪名依情况而定。
趁人不备公然拿走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可能构成抢夺罪。
2.用秘密手段拿东西,达到当地规定数额标准(多为1000-3000元以上),符合盗窃罪要件。
3.使用暴力等压制反抗后拿走财物,构成抢劫罪,不看数额。
4.对方遗忘财物后拿走,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看到小胡将手机放在一旁的柜台上后离开。小朱趁小胡走远,直接拿起手机就走。小胡发现手机不见后,调取监控找到小朱,要求其归还手机,小朱拒不归还。该手机价值3000元。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捡了别人遗忘的东西,不构成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小胡遗忘手机的情况下将其拿走,且在小胡要求归还时拒不退还,手机价值3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本案并非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不构成抢夺罪;小朱未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不构成盗窃罪;也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压制小胡反抗后拿走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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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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