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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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达成谅解书的情况下,处理寻衅滋事案件应该依法进行。法官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进行量刑,保证刑罚和犯罪情节相适应。对于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没有明确列为犯罪的,不能进行定罪处罚。

不会。法官判处刑事处罚是根据被告所犯的罪行来定罪处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即使未获受害者谅解,若被告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仍可被定罪,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受害者谅解可作为减轻情节,但非唯一因素,法官需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悔罪表现等,作出公正判决。

有谅解书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据下列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并同时满足缓刑其他适用条件,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当事人有忏悔、承认自己的错误等表现的;三、不可能会再次犯罪的;四、适用缓刑不会有什么重大不良影响的,尤其是在其居住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