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金店收购
盗窃所得黄金或被
判刑。
按法律规定,明知是
犯罪所得而收购等掩饰、隐瞒行为,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若收购时知道或理应知道黄金是盗窃所得,就符合该罪要件。
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
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3.若金店善意收购,即不知且无合理理由应知黄金是盗窃所得,通常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金店。小胡将盗窃所得的黄金拿到小朱的金店售卖。小朱心存疑虑,知晓这些黄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有很大可能是盗窃所得,但他为了获取利益,仍然收购了这些黄金。警方破案后,小朱因收购盗窃所得黄金被调查。小朱辩称自己并不确定黄金是盗窃所得,不应被定罪。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小朱作为金店经营者,面
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黄金,应当知道有很大可能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符合该罪
构成要件。
2、若小朱是善意收购,即不知道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黄金是盗窃所得,通常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小朱心存疑虑仍收购,不属于善意收购,可能会被判刑。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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