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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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侦查阶段中,保释候审(简称“取保候审”)通常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决策及执行。当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辩护人提出申请之时,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予以批准。保释候审的宗旨在于确保嫌疑人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无谓的拘留限制。

侦查阶段中实施取保候审的职责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相应强制措施。因此,在侦查这个关键阶段,通常情况下应依据公安机关掌握的案件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给与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权利。

在案件侦破环节中,若需要申请取保候审,那么要求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决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取保候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将管制与其他刑事责任结合使用;(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刑罚,并且假设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等。

在侦查程序的初始环节,取保候审的申请一般由侦查机关来处理,这其中就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大部分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而人民检察院则主要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时,我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等。

在刑事案件办理初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可向承办侦查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若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办,就递交给公安机关;若由检察院侦办,则交给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