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
拐卖儿童犯罪中,因过失致儿童死亡,依法律,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者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可并
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
判死刑并没收财产。
2.非拐卖过程中,一般过失致儿童死亡,可能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通常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轻的判三年以下。
量刑会考虑案件情节和主观过错。
3.建议及时
自首,配合调查,处理好后续,争取
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参与拐卖儿童,在拐卖途中由于疏忽未留意路况,导致所拐卖儿童在颠簸中头部受重伤,最终死亡。小胡则是在日常生活中,带邻居家小孩出去玩时,因一时疏忽没看住孩子,孩子不慎落水溺亡。两人对造成儿童死亡都存在过失,但情况有所不同。
案情分析:1、小朱是在拐卖儿童犯罪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儿童死亡,根据《
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小胡并非在拐卖过程中,而是一般过失行为导致儿童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建议小朱和小胡及时自首,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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