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予
执行案件终结:
案件审理结束,法院裁判生效且内容履行完毕,先予执行目的达成,
担保解除。
2.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主动放弃先予执
行权利,不再要求对方预先履行义务,
担保失去意义。
3.被申请人提供新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可靠担保保障申请人权益,原担保可解除。
4.申请人
败诉返还财产:
申请人败诉并返还先予执行所得财产,
担保责任解除。
解除担保要按规定进行,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小朱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了担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胡提出自己愿提供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小朱的先予执行担保。同时,小朱考虑到自身
证据不足,也有撤回先予
执行申请的想法。双方因此就先予执行担保是否解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小朱主动撤回先予执行申请,其提供的先予执行担保自然失去存在意义,应予以解除。
2、若小胡提供了足以保障小朱权益的其他担保形式,原小朱的先予执行担保也可解除。
3、若案件审理完毕,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且裁判内容得以确定履行,先予执行目的达成,小朱的先予执行担保应解除。
4、若经审理小朱败诉且按要求返还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其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先予执行担保的解除需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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