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程
质保金退还规定在相关管理办法里。
发包人和
承包人要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预留方式、比例、返还期限等。
2.退还条件:
缺陷责任期届满,该期限双方约定且最长2年,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后,发包人应返还;
承包人完成工程缺陷维修且质量合格才行,若不维修不付费,发包人可扣质保金并追究
违约责任。
3.满足条件,发包人应及时退还,否则承包人可主张
逾期利息。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小何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质保金的预留方式、比例和返还期限等内容。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时,工程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小何进行了维修。但小许认为维修后的工程仍存在瑕疵,不满足退还质保金的条件,拒绝退还。小何则坚称已完成维修且质量合格,要求小许退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质保金退还需满足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承包人完成工程缺陷维修两个条件。在本案中,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关键在于小何的维修是否使工程质量合格。若经专业评估小何的维修已使工程质量达标,小许应退还质保金。
2、若小许认为维修不达标,需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若小许无证据且缺陷责任期已满,仍拒绝退还质保金,小何有权主张逾期利息。若小何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小许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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