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司
法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在押
犯罪者脱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严重后果指重要犯罪者脱逃或脱逃后危害社会;
特别严重后果指脱逃者实施严重
暴力犯罪致多人伤亡等。
3.非司法人员不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负责看守在押罪犯小许。在一次值班过程中,小朱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和监管。结果小许趁机脱逃,小许脱逃后实施了新的盗窃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事后,此事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有人觉得其情节未达犯罪标准。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罪犯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小朱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小许脱逃,且小许脱逃后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所以小朱构成该罪。
2、此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本案中小朱是司法工作人员,符合
犯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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