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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怎样判

时间:2025.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120人
律师解析:
1.司法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在押犯罪者脱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严重后果指重要犯罪者脱逃或脱逃后危害社会;
特别严重后果指脱逃者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致多人伤亡等。
3.非司法人员不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负责看守在押罪犯小许。在一次值班过程中,小朱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和监管。结果小许趁机脱逃,小许脱逃后实施了新的盗窃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事后,此事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有人觉得其情节未达犯罪标准。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罪犯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小朱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小许脱逃,且小许脱逃后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所以小朱构成该罪。
2、此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本案中小朱是司法工作人员,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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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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