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诈骗单据、公款存单
质押贷款行为数额判定,一般以实际骗取的贷款金额为准。
若已还款,从总额中扣除已还部分,按未还实际数额认定。
2.
犯罪行为致
被害人经济损失,除实际骗取金额,还需算上直接经济损失,如利息损失。
3.多次诈骗应累计数额,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计算。
4.判定要结合全案
证据,如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准确认定数额以确定
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利用
伪造的诈骗单据,以单位公款存单作
质押向
银行贷款。他先后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间,小朱归还了20万元。银行因小朱的诈骗行为产生了5万元的利息损失。银行发现异常后
报案,小朱被警方控制。在认定小朱诈骗数额上,出现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按100万算,有人觉得要扣除已还部分。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诈骗数额判定通常以
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贷款金额为准,已归还部分款项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所以小朱实际诈骗数额应为未归还的80万元。
2、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除实际骗取金额外,还需考虑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本案中的5万元利息损失,在
量刑时也应作为考量因素。
3、小朱存在多次诈骗行为,应累计计算数额,但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重复计算。同时,判定时要结合全案证据,如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准确
认定诈骗数额,以确定小朱的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