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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单据公款存单质押贷款行为的数额怎么判定

时间:2025.07.07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1.诈骗单据、公款存单质押贷款行为数额判定,一般以实际骗取的贷款金额为准。
若已还款,从总额中扣除已还部分,按未还实际数额认定。
2.犯罪行为被害人经济损失,除实际骗取金额,还需算上直接经济损失,如利息损失。
3.多次诈骗应累计数额,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计算。
4.判定要结合全案证据,如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准确认定数额以确定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利用伪造的诈骗单据,以单位公款存单作质押银行贷款。他先后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间,小朱归还了20万元。银行因小朱的诈骗行为产生了5万元的利息损失。银行发现异常后报案,小朱被警方控制。在认定小朱诈骗数额上,出现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按100万算,有人觉得要扣除已还部分。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诈骗数额判定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贷款金额为准,已归还部分款项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所以小朱实际诈骗数额应为未归还的80万元。
2、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除实际骗取金额外,还需考虑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本案中的5万元利息损失,在量刑时也应作为考量因素。
3、小朱存在多次诈骗行为,应累计计算数额,但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重复计算。同时,判定时要结合全案证据,如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准确认定诈骗数额,以确定小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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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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