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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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在知晓对方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服务,甚至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然而,若行为者对于此类行为并不知情并且并未从其中获得任何利益的话,通常情况下不会被判定为帮信罪。

倘若个人在毫无所知的情况下协助他人处理非法资金,尽管如此,他仍有可能触犯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指控并面临牢狱之灾。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毫不知情,只要他们在客观上确实提供了援助,并且理应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帮信罪”的相关知识,我们有必要详细了解一下。所谓“帮信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是指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协助或支持的行为。然而,如果涉案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对相关事实并不知情,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那么他们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将会相对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被称为“帮信罪”,然而却并未硬性规定相关行为人获取一定金额利益后才需承担刑事责任。该罪行的判定基准主要涉及为实施各类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必要协助,且情节严重者。

若有公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且在此过程中获取了不当收益,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其可能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策划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类技术支持,或者担任其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助手”而被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